從職業退休計劃收取的利益(不包括僱員供款的有關部份)扺銷法定應收的數額
無須課税的款額 = 按《僱傭條例》計算的法定款額 - 從職業退休計劃收取屬於僱主供款的利益
例子三
一名僱員遭解僱。他從職業退休計劃收取歸因於僱主供款的利益 $150,000。同時他可根據《僱傭條例》享有長期服務金 $200,000。在扺銷職業退休計劃利益後,僱主支付 $50,000給他。該僱員應課税的款額如下:
根據《僱傭條例》計算而無須課税的長期服務金($200,000 - $150,000)
$50,000
關於職業退休計劃利益 $150,000而言,如該僱員為僱主工作少於十年及該退休計劃是認可計劃,其超出《合乎比例的利益》(註) 並歸因於僱主供款的款項及有關的投資回報便須課税。
如該僱員為僱主工作十年或以上,他在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收取的利益 $150,000可獲豁免繳税。
如該退休計劃是未經認可,屬於僱主供款的款項(即$150,000)便須課税。
強積金計劃的累算權益(不包括僱員供款的有關部份)扺銷法定應收的數額
無須課税的款額 = 按《僱傭條例》計算的法定款額 - 強積金計劃歸因於僱主供款及有關的投資回報的累算權益
例子四
一名僱員被公司遣散。根據《僱傭條例》他可獲得遣散費 $200,000。在強積金計劃中,該僱員持有一筆屬於僱主供款(包括強制性及自願性)的累算權益 $160,000。在扺銷該累算權益後,僱主支付遣散費 $40,000給他。該僱員應課税的款額如下:
根據《僱傭條例》計算而無須課税的遣散費 ($200,000 - $160,000)
$40,000
就累算權益而言,若僱主曾為該僱員作出自願性供款,縱使該等自願性供款的累算權益仍保留在原有的強積金計劃內或轉至另一新強積金計劃,該僱員將被視為已收取該等自願性供款的累算權益。如他為僱主工作少於十年,其超出《合乎比例的利益》(註) 並歸因於僱主自願性供款及有關的投資回報的款項便須課税。
如該僱員為僱主工作十年或以上,該累算權益 $160,000可獲豁免繳税。
註 : 以下連結載有更多關於《合乎比例的利益》資料:
税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23 號:認可退休計劃 (pdf檔案)